(2016)苏07刑更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潘正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62号罪犯潘正勇,无业。罪犯潘正勇,于2012年6月10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2)大刑二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正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获得监狱“积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潘正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正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潘正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正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