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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继洪与福建一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洪,福建一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财保10号申请人刘继洪,男,汉族,住武夷山市。被申请人福建一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胡必宋。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闽0782财保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刘继洪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一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帐号:35XXXXXXXX80,开户行:建行)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刘继洪与担保人王文青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房产[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20XX**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13)第0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春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