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岳喜省j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喜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829号罪犯岳喜省,又名岳希省,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原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4日作出(2005)原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岳喜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宣判后,岳喜省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5日作出(2005)新刑一终字第80号裁定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对岳喜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14日对岳喜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岳喜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7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岳喜省伙同他人采取事先预谋,由他人负责寻找目标与运送,岳喜省等二人负责下手偷盗,在原阳县盗窃摩托车28次,其中岳喜省参与盗窃摩托车30辆,价值153172元。该犯系主犯。罪犯岳喜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各获得表扬一次;2013年12月获得记功一次;2012年12月、2014年12月各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岳喜省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喜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