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志腾与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腾,黄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3322号原告:杨志腾。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俊。原告杨志腾为与被告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俊立即归还原告杨志腾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10日起,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金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腾的委托代理人吴锦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黄俊向原告杨志腾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4年5月21日,被告黄俊向原告杨志腾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月利率2%。2014年5月21日,被告黄俊向原告杨志腾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月利率2%。2014年11月20日,被告黄俊向原告杨志腾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月利率2%。上述借款出借至今,被告黄俊对借款本息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志腾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10日起,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黄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