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邝平福与被告郑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平福,郑瑞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995号原告邝平福,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郑瑞梅,女,1961年2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文清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平福与被告郑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瑞梅价值48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郑瑞梅银行存款48400元或查封、扣押���告郑瑞梅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钟正琴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14号x栋x单元xx室,柴间xx号(产权证号:S00213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