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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董小帅与邯郸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小帅,邯郸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董小帅。被执行人邯郸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郦聪,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小帅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保   亮审判员 陈瑞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荣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