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戴建滨、姜雯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滨,姜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戴建滨,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姜雯雯,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戴建滨与姜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建滨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雯雯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姜雯雯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戴建滨以被执行人姜雯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戴建滨以被执行人姜雯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2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