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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86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庆军。委托代理人:刘秀秀。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