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柯昆朝、陈菊仙与柯连新、柯连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昆朝,陈菊仙,柯连新,柯连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柯昆朝。申请执行人:陈菊仙。被执行人:柯连新。被执行人:柯连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昆朝、陈菊仙与被执行人柯连新、柯连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2执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