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文平与姚喜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平,姚喜延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288号原告:黄文平。被告:姚喜延。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平与被告姚喜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平撤回对被告姚喜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