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郑有成与刘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有成,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377号申请执行人郑有成,无职业。被执行人刘玉(曾用名刘淑梅),无职业。关于郑有成与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有成以被执行人刘玉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00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喜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