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8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琴、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到其曾工作过的湖岭人涮羊肉店员工宿舍即瑞安市安阳街道清荷小区8幢1单元501室,窃取被害人李某房间内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又用螺丝刀撬锁窃取被害人陈某房间内现金人民币300元。2、2015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又到上述员工宿舍,用螺丝刀撬锁进入被害人陈某房间,窃取现金人民币100元;当晚,被告人杨某再次来到被害人陈某房间,窃取现金人民币120元和黄金手链1条。经估价,被盗黄金手链计价值人民币1904元。3、2016年1月10日、18日、21日、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多次到瑞安市安阳街道马鞍山路95-105号被害人戴某经营的湖岭人涮羊肉店,爬窗入店,窃取三星手机一部、香烟两包、现金十余元及一些熟食。经估价,被盗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90元。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万通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查获三星手机一部、黄金手链一条等。现黄金手链、手机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戴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某、戴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监控截图,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部分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监视居住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30元,返还给被害人李荣芬100元、陈圆圆520元、戴瑞霞1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