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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289号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韩善伟,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