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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方新云与许亚明、陈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新云,许亚明,陈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1102号原告:方新云。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亚明。被告:陈文英。原告方新云与被告许亚明、陈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许亚明、陈文英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67000元并承担利息1002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3月12日,此后利息仍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新云的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亚明、陈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被告许亚明、陈文英于1998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2日,被告许亚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7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同日,被告许亚明收到原告借款现金167000元。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借款利息,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许亚明、陈文英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2016年3月12日,借款利息为10020元。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亚明向原告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许亚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许亚明、陈文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故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亚明、陈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新云借款本金167000元及利息1002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3月12日,自2016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0元(已减半),由被告许亚明、陈文英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思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旻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