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陈宏梅、江苏泗洪农村合作银行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宏梅,江苏泗洪农村合作银行,赵斯克,赵加令,周清,江波,杨小珍,赵斯永,江柱红,赵家运,王思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宏梅。委托代理人徐海,泗洪县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泗洪县泗洲中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昌林,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万金,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斯克。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加令。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清,系赵家令妻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波。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小珍,系江波妻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斯永。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柱红,汉族系赵斯永妻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家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思英,系赵家运妻子。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宏梅因与江苏泗洪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赵斯克、赵加令、周清、江波、杨小珍、赵斯永、江柱红、赵家运、王思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9)洪民二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陈宏梅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陈宏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执行。审 判 长 刘继军审 判 员 姚洪中代理审判员 邓素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