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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清河县晟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汉绮纺织有限公司、侯爱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晟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汉绮纺织有限公司,侯爱国,冯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清河县晟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法定代表人张之仲,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伟斌,江苏××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胜霞,江苏××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汉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侯爱国,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侯爱国。被执行人冯所义。清河县晟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汉绮纺织有限公司、侯爱国、冯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汉绮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清河县晟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69629.74元;二、侯爱国和冯所义对张家港市汉绮纺织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920元,合计9198元,由清河县晟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0元、张家港市汉绮纺织有限公司负担916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590880.54元。现申请执行人清河县晟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汉绮纺织有限公司、冯所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付款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90880.54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