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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谭怀良申请执行岳云江、王开群、岳海涛、羊桃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怀良,岳云江,王开群,岳海涛,羊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520号申请执行人谭怀良,男,1984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岳云江,男,1963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王开群,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岳海涛,男,1987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羊桃,女,1988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谭怀良与岳云江、王开群、岳海涛、羊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岳云江、王开群、岳海涛、羊桃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谭怀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岳云江、王开群、岳海涛、羊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岳云江、王开群、岳海涛、羊桃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谭怀良民间借贷纠纷款人民币101970.00元,负担执行费1430元。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岳云江、王开群、岳海涛、羊桃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怀良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岳云江、王开群、岳海涛、羊桃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怀良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岳云江、王开群、岳海涛、羊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岳云江、王开群、岳海涛、羊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谭怀良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19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岳云江、王开群、岳海涛、羊桃尚欠申请执行人谭怀良人民币1019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2015)都江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