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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323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