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323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