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0105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德诉被告青海名珠医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德,青海名珠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0105民初964号原告:张明德,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被告:青海名珠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桂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德诉被告青海名珠医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德以被告已将钱款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8元,本院应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张明德承担。审判员  冯德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