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长胜、龙岩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长胜,龙岩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7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长胜,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岩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龙津花园东塔楼*层。法定代表人:黄长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长胜因与被申请人龙岩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刘长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李为民审 判 员 黄卉靓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远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