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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尚华辉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华辉,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尚华辉,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萍,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今被执行人李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萍至今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萍在银行的存款191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涂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圣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