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池红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池红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617号原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阳县,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程芳,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现住济南市。被告池红英,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现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池红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池红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38元,减半收取8919元,由原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