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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刑更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于海龙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405号罪犯于海龙,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乌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于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1月至2015年6月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于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海龙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余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景保华审判员  萨茹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雅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