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秀侠诉白水县经贸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秀侠,白水县经贸局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469号原告周秀侠,女,汉族,1956年4月14日出生,住白水县林皋镇凉泉村二社,农民,身份证号码为:6121301956********。被告白水县经贸局法定代表人许红宝,系该局局长。原告周秀侠诉被告白水县经贸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秀侠诉称,1974年原告被招录为白水县农机修造厂职工,1984年白水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改制,职工归被告白水县经贸局负责,但被告未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为此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未果,2014年12月23日,原告向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同日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白劳仲不字(2014)第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系社保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白水县经贸局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系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故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可向相关社保管理部门反映并请求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同秀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飞人民陪审员 梁金生人民陪审员 白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