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董彩云与金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彩云,金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财保25号申请人:董彩云。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龙。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董彩云与被申请人金龙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以其提供的财产线索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董彩云撤回申请。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