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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董彩云与金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彩云,金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财保25号申请人:董彩云。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龙。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董彩云与被申请人金龙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以其提供的财产线索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董彩云撤回申请。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