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70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浩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