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天河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与湖北远大建设集团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河建设构件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建设集团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48号原告武汉天河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雷志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法定代表人王松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武汉天河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与湖北远大建设集团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天河建设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武汉天河建设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