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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饶吉生与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吉生,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饶吉生。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饶吉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