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26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曾用名吴元元),男,1991年4月8日出生,于2015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智勇,北京信靠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吴×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吴×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辩护人经法院通知后表示,若二审按吴×撤诉处理,其不提出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明审 判 员 李慧文代理审判员 刘万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珅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