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代志刚与何小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415号原告代某某,男。被告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以与被告何某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曹永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