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代志刚与何小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415号原告代某某,男。被告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以与被告何某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曹永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