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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邱宇与李朝容、宜宾德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宇,李朝容,宜宾德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邱宇,女,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宜宾县蕨溪镇宣化村马边组。被执行人李朝容,女,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沙土镇三元村坪子组**号。被执行人宜宾德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鼎业兴城11栋3单元4楼40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70875-1。法定代表人虞友。邱宇与李朝容、宜宾德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8777.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