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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民初249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中义。被告骆某某,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监护人贾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中义,被告骆某某及其监护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什么都不会做,也无法进行语言沟通,另被告大小便都在屋内进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告不知被告智力二级伤残,为一名残疾人,双方草率结婚,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仍然无法共同生活,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被告及家人没有欺骗原告,原告及其家人婚前多次到被告家中了解情况,被告家人将被告的残疾证向原告及其家人进行了出示,原告家人对被告残疾情况是知情的;且由于两家离的远,被告家人开始并不愿意这门婚事,是在原告家找人多方协商的情况下,被告家人才同意了这门婚事,故不存在欺骗不知情的情况。2、原被告婚前及婚后的感情都很好,在婚前,原告家还承诺要给被告看病,不需要其干活。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10000元,用于被告的看病及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智力二级残疾,生活自理困难,双方无法进行语言沟通。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卫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生活中虽有摩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告的婚前财产有位于平顶山市高新区遵化店镇祁营村1号平房三间;被告婚前财产有被子二床,毛毯一个,皮箱一个。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原告在平顶山市双丰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车间做临时辅助工作,该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原告平均工资为每月1400元;被告智力二级伤残,没有工作。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残疾证、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年登记结婚,被告智力二级伤残,双方无法进行语言沟通,婚后未能建立起稳固的感情;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在棉纺织厂车间从事临时性辅助工作,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月平均工资为1400元,被告系智力二级伤残,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被告要求如果离婚,应由原告给予一定的生活帮助(10000元),用于疾病治疗及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前个人财产情况归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二、原告李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平顶山市高新区遵化店镇祁营村1号平房三间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被告骆某某婚前个人财产被子二床,毛毯一个,皮箱一个归被告骆某某所有。三、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骆某某生活帮助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中波审 判 员  戴远哲代理审判员  宋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馨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