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45号罪犯刘伟,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龙湾居民一区**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延中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40000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自2011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69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刘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