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万一与祖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一,祖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1195号原告孙万一,男,194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祖玉蓉,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依法受理原告孙万一诉被告祖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孙万一于2016年4月26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万一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一撤回对被告祖玉蓉的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万一承担。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