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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与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良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何荣,湖北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营业部)。代表人汪宁,该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良才。被执行人何荣,系王良才之妻。被执行人湖北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林,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良才、何荣、湖北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良才、何荣、湖北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