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文艺与林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艺,林亚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1262号原告黄文艺,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告林亚通,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耀章,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漳浦县前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文艺与被告林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艺、被告林亚通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耀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艺诉称,被告林亚通于2015年7月2日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3000元,并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利息,被告当即写下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林亚通偿还借款人民币3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林亚通辩称,原告黄文艺组织被告林亚通及证人刘某、黄某到东山县赌博,借钱给被告作赌资,并每天每万元收取400元的高利贷。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且已偿还了10000元本金及7500元利息。被告不应再还款。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被告林亚通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7月2日分向原告黄文艺借款人民币33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被告林亚通出具了一张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林亚通至今未偿还本金。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文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为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关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亚通向原告黄文艺借款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林亚通负有在原告催告后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该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林亚通辩解称,原告组织其参加赌博并向其提供高利贷牟利,被告不应偿还上述债务。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人刘某、黄某的证言,但两名证人均为原告黄文艺的另案债务人,存在利害关系,且被告林亚通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佐证证人证言,故本院对两名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对被告林亚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亚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文艺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林亚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成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