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涂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涂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104号原告:金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系原告金某之父),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被告:涂某某,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被告:高某某,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涂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涂某某、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审理及执行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涂某某、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