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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亭先与马建芳、孙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亭先,马建芳,孙保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042号原告杨亭先。被告马建芳。被告孙保华。原告杨亭先与被告马建芳、孙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5万元价值的银行存款、单位工资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