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亭先与马建芳、孙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亭先,马建芳,孙保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042号原告杨亭先。被告马建芳。被告孙保华。原告杨亭先与被告马建芳、孙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5万元价值的银行存款、单位工资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