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谢绍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04号罪犯谢绍见,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谢绍见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次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2014)建刑二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绍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谢绍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绍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绍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全部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绍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