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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合与被告郭祥光、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新合,郭祥光,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财保16号申请人赵新合。被申请人郭祥光。被申请人赵伟。2016年4月21日,被申请人郭祥光驾驶被申请人赵伟名下的冀A号长城牌小型客车在槐安西路君晓家园小区附近与申请人赵新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赵新合受伤住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赵新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郭祥光驾驶被申请人赵伟名下的长城牌冀A号小型客车,现申请人用现金20000元及其名下的位于��东区华夏家园A区A18-3-401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作担保,保全价值1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新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赵新合人民币20000元整(已交);二、查封申请人赵新合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华夏家园A区A18-3-401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三、扣押被申请人赵伟名下的冀A号长城牌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