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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6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秦红娟与吴秀玲、候纯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洪娟,吴秀玲,侯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692-3号申请执行人秦洪娟,女。被执行人吴秀玲,女。被执行人侯纯生,男。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三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5)开执字第69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侯纯生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纯生的银行存款1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