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良齐与李军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齐,李军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130号原告李良齐,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淮阳县安岭镇,被告李军礼,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地址:淮阳县安岭镇,本院在审理李良齐诉被告李军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良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良齐承担。审判员 李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仲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