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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海娜与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娜,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娜,女,汉族,1980年8月5日出生,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乌域路。法定代表人白志兴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海娜与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并无存款,也无其它产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