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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浚县浚州街道南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和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浚州街道南赵庄村村民委员会,陈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浚县浚州街道南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胡思学,村支书住所地:浚县浚州街道南赵庄村被执行人陈和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浚县浚州街道南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和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陈和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浚县浚州街道南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位于南赵庄村河西的土地40亩;二、被告陈和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浚县浚州街道南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