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何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5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缙,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1994年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2013年7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缙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何缙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某小区某单元*-*房内,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现金500余元、天王牌LS3612G皮带石英情侣表1块、龙凤珠宝18K金钻石女戒1枚、龙凤珠宝Au750钻石男戒1枚、翠绿牌Au750钻石男戒1枚、翠绿牌Au750钻石女戒1枚、周大生牌千足金戒指1枚、中国工商银行“如意”金条1根、老凤祥牌千足金项链1根、黄金挂坠若干个等财物,后将盗窃的首饰、天王牌手表销赃。经鉴定,被盗的天王牌LS3612G皮带石英情侣表1块价值140元、龙凤珠宝18K金钻石女戒1枚价值2220元、龙凤珠宝Au750钻石男戒1枚价值2180元、翠绿牌Au750钻石男戒1枚价值1846元、翠绿牌Au750钻石女戒1枚价值1344元、周大生牌千足金戒指1枚价值1948元、中国工商银行“如意”金条1根价值4602元,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4280元。被盗现金和物品价值共计147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证意见,视频截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5)沙法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何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价值达14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何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缙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何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缙退赔1478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