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春花与陈秀梅、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花,陈秀梅,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239号原告:王春花,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陈秀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000000019661。原告王春花与被告陈秀梅、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春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7元,减半收取4438.5元,由原告王春花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