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30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淑丽与庞海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丽,吴悦明,庞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0430民初2707号原告吴淑丽,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被告吴悦明,男,44岁,汉族,个体户,住敖汉旗。被告庞海英,女,42岁,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丽诉被告吴悦明、庞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淑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淑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吴淑丽负担。审判员 高志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洪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