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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淑丽与庞海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丽,吴悦明,庞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0430民初2707号原告吴淑丽,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被告吴悦明,男,44岁,汉族,个体户,住敖汉旗。被告庞海英,女,42岁,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丽诉被告吴悦明、庞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淑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淑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吴淑丽负担。审判员  高志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洪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