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顺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金涛与杨春月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月,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顺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月,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金涛,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春月与被执行人金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04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涛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金涛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04415号民事调解书第五的项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保杰审 判 员 亢亚申代理审判员 马中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宏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