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贺与徐陈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贺,徐陈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849号原告:徐贺。被告:徐陈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贺诉被告徐陈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贺负担。审判员 范里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 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