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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建成),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7日投案后被羁押,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少斌,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志、陈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黄少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南安市梁安大桥(南安市往泉州市方向)右起第一车道内倒车时,碰撞并碾压到右后方行人杨某乙,造成杨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15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监控视频及其截图,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及车辆勘查照片,人体伤亡简图、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报告,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投案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安市美林街道沿江北大道往泉州市区方向行驶至梁安大桥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在查纠车辆,被告人黄某为逃避检查在南安市梁安大桥右起第一车道内倒车的过程中,碰撞并碾压到右后方行人杨某乙,造成杨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又于当天15时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南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侦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乙在本事故无责任。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黄某及肇事车主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杨某乙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95800元,被害人杨某乙亲属对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13时30分许,他发现母亲杨某乙受伤倒在梁安大桥附近路段,后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场有群众称杨某乙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但肇事车辆未在现场。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中午,他们乘坐黄某驾驶的闽C×××××号厢式货车到达梁安大桥附近时,黄某因超载为逃避交警查车就在该路段倒车,后撞到一名妇女就驾车逃离现场等事实。3、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中午,黄某驾驶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载他和苏某及“漳州仔”欲到大霞美,到梁安大桥时遇交警查纠违章车辆,黄某让他和“漳州仔”下车并在右起第一车道内倒车,他们往回走到梁安大桥桥头时,看到该车道内有一妇女侧身躺在地上等事实。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得知黄某发生事故后,就让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等事实。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监控视频及其截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以及经被告人黄某指认,确认他案发时驾驶本案肇事车辆,并确认肇事现场。6、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及车辆勘查照片,证实本案肇事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正常有效等事实。7、人体伤亡简图、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系因交通事故致死。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经南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侦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乙在本事故无责任。9、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本案肇事车辆的登记情况,以及被告人黄某有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10、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报告,证实案发后群众打电话报警,以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天14时56分许拨打110报警投案,并于15时许自行到交警大队投案等事实。11、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的户籍及前科等基本情况。12、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及肇事车主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1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供认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亲属已获全部赔偿,并对被告人黄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黄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黄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予以减轻处罚。因此,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炳南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人民陪审员  黄晋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太洲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